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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湖州市吴兴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办发〔2020〕23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5日吴兴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吴兴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湖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湖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公路、乡道公路含专用公路和村道公路。

县道公路是指连接县区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区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公路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区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公路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公路由省交通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养护与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养体制区交通主管部门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区公路部门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县道养护专项工程并具体负责实施县道小修保养工作不含县道保洁高新区、各乡镇及环渚街道、湖东街道负责乡、村道公路养护工作含县道保洁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有关规定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贯彻执行

(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县道公路养护资金并将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环渚街道、湖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含县道公路保洁工作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乡、村道公路含县道公路保洁工作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推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制

(三)负责辖区内乡、村道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委托设计、组织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乡、村道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和绿化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乡、村道公路含县道公路保洁工作养护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

(六)组织养护工程项目的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验收工作

(七)搜集整理养护工程相关资料并建立公路路况和工程大中修台帐按线路逐年登记专人保管

(八)加强对沿线群众和养护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

(九)负责辖区内乡、村道公路桥梁及公跨铁桥梁的安全巡查与维护工作协助路政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保护公路产权不受侵犯;

(十)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组建并规范化运行乡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以下简称乡级农养站工作。村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级农养站具体负责乡、村道公路含县道公路保洁工作日常维护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乡、村道公路含县道公路保洁工作组织实施工作

(二)向区级相关部门编报乡、村道养护建议计划

(三)筹措落实并合理规范使用乡、村道公路含县道公路保洁工作养护资金

(四)负责乡、村道公路养护巡查和检查考核工作

(五)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做好日常养护作业队伍管理工作

(六)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公路应急抢险工作机制公路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做好安全警示、交通组织和应急抢通修复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七)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内业台账

(八)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共同做好爱路护路工作

(九)组织协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八条  区公路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高新区、各乡镇及环渚街道、湖东街道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公路养护方针、政策、技术标准规范

(二)负责编制、上报全区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计划

(三)负责全区农村公路路况等定期统计上报工作

(四)按年度对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进行考核并实行以奖代补补助养护资金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养护专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管理情况指导参与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的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县道小修保养工作不含保洁。

区发改经信、财政、人力社保、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审计、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计划与前期管理

第九条  区公路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农村公路数据库总里程数并结合实际养护需求安排当年的大中修计划每年实施大中修里程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农村公路数据库总里程的5%各乡镇按同一比例上报下一年养护计划具体比例以省市公路部门下达比例为准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年度养护计划并报市公路管理部门。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工程需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项目业主组织审查并形成评审专家组意见项目业主应当在按照专家组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区本级及各乡镇街道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的年度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必须做到项目前期已完成初步具备开工条件项目业主已明确且地方配套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中单项合同估算超过限额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购置等所有交易活动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管理权限的要求进入市或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交易。

第十四条  县道公路养护工程以及大桥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在同一乡镇、街道范围内的乡道、村道公路养护项目可以多项目合并招标。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十八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及时组织竣交工验收并向区公路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养护资金筹措及的管理

第二十条要多渠道筹措农村公路工程养护资金进一步完善吴兴区交通专项补助资金制度。交通专项补助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中央、省、市补助资金通过预算内安排的区财政资金土地出让金提取款以及通过融资筹集的交通建设资金等。各建设主体要积极探索PPP、EPC等各种方式进行交通项目建设模式以缓解交通养护资金压力。

第二十一条  计划内的养护工程的交通专项补助资金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一)路面大中修工程其中县道公路大中修工程由交通专项补助资金全额保障乡、村道公路大中修工程按照施工中标合同价的85%补助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承担。

(二)日常养护含小修保养及保洁其中县道公路日常养护由交通专项补助资金全额保障县道保洁工作委托各乡镇实施由区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转拔保洁资金乡、村道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交通专项补助资金分别按照2000元/公里/年、1000元/公里/年补助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承担。

(三)危桥改造工程其中县道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由交通专项补助资金全额保障乡、村道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按照施工中标合同价的85%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平方米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承担。

(四)安保工程包括标志、标线县道公路安保工程由交通专项补助资金全额保障乡、村道公路安保工程按照施工中标合同价的85%补助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承担。

(五)应急抢修工程县道应急抢修工程由交通专项补助资金全额保障乡、村道公路应急抢修工程按照施工中标合同价的85%补助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承担。

(六)对乡级农养站的组建经费除省、市补助外区财政一次性配套补助10万元。乡级农养站日常运行经费由乡镇自筹解决。

(七)农村公路服务站驿站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实施及后期管理按施工中标合同价的85%补助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承担。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审计、财政和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和工程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交通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原则上按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养护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完成项目招投标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工程进度达到50%以上时拨付30%的交通专项补助资金在工程完工后拨付20%的交通专项补助资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20%的交通专项补助资金在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拨付剩余30%的交通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的使用情况严格管理确保已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满足工程需要。

第二十五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拨付交通专项补助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

(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

(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的则该项目的交通专项补助资金予以扣除或减少拨付

1.在相关督查和考核时如发现建设单位不能做到专款专用发生对交通专项补助资金截留、挤占和挪用的情况将扣除拨付30%-100%的交通专项补助资金

2.工程项目推进中未能完成当年工作计划的项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减少拨付20%-50%的交通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套取省补资金和市、区专项补助资金以及挥霍浪费、挤占挪用、贪污贿赂等违法违规现象的除停止拨付省补资金和市、区专项补助资金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不得摊派和强行收取村道养护如需投资投劳的应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由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养护管理具体要求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应当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区公路管理部门、乡镇政府应当按先抢通后修复的原则尽快恢复通行。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质量。

第三十一条  区公路管理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要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要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要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要及时清理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尽量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重要县乡公路需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村道公路应及时向沿线村民做好路线绕道标志牌的设置。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县道公路和乡道公路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公路绿化要参照县、乡道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区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八条  区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乡镇政府配合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协助区路政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和区公路管理部门加强路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收集、反馈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有关信息做好路政管理中相关矛盾的排解工作。

第三十九条  区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发生在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区路政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区公路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督考核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对高新区、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纳入综合考核体系。

第四十四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工作目标要求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逐级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办发〔2016〕92号废止。

如有吴兴区、长兴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吴兴区农村产权交易所、长兴县农村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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