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4日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广安市前锋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前府办发〔2020〕54号本细则自2020年11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广安市前锋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规范村民建房行为和办事程序保护耕地资源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前锋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前锋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代为管辖的镇、街道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设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本细则所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登记的全部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为一户。
本细则所称村民是指户籍地址依法登记在前锋区行政区域内镇、街道、村、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完善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村村民选用加强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对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
第七条区公安分局负责村民因建房需求的分户工作。
第八条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专项经费。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日常巡查监管职责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指导辖区各村级组织建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村级组织应当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农村宅基地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村协管员负责本村农村宅基地建房日常巡查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情况上报。
第十条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选址及用地标准
第十一条村民建房选址在过渡期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林业规划和村庄规划等过渡期后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涉及河道、公路、风景区及其它行业规划控制区土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村民建房应在原址改扩建确需新迁建的应当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及水、电、气管网及特种设施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进行建房。
第十三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购置农村宅基地建房。
村民建房占地面积为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土地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三章 建房申请、审批及管理
第十四条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提出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
一无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现住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灾害毁损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特殊人口可纳入建房农户计算范围。
一家庭常住人口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的纳入建房人口计算范围
二现役义务兵和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纳入建房人口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宅基地建房申请。
一出售、出租住房或将住房赠予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二不以户籍人口一次性申报宅基地的
三违法违规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权属界线有争议的
六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并按实际情况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二外地迁入村民提供原籍所在镇街道出具无宅基地证明
三新分户提供户口簿
四调换承包地提供调换协议
五建房选址涉及邻里提供相邻权利人意见
六农房设计图。
第十七条村民小组收到村民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应提交本组村民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将农户申请、公示情况、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村委会收到村民小组申报材料后应根据乡村规划对材料真实性、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等进行审查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由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符合条件的核发统一印制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
材料不齐全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和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帐》有关资料归档备查每季度末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复印件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下列区域不得批准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
一规划道路红线内地段
二规划近期改造建设区域
三埋设地下通讯、电缆、燃气、供排水管线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区域
四园林绿化用地
五内河岸沟渠城镇防洪、排水控制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
六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公路等用地控制区域
七严重污染及易燃、易爆控制区
八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
九地质灾害易发区
十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依法依规开工建设建设时间不超过两年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村民开工划界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村民竣工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验收不合格应指导村民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村民建房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后应当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五条属于批准新迁建房村民应当在房屋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竣工验收后90天内自行拆除旧房按要求完成复耕后将原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登记和安排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公安、水务、生态环境、消防、供水、供电、供气等多部门参与的综合执法机制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和连通完善农村违法用地建房巡查、治理、监管、查处流程。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考核结果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绩效挂钩。
第二十八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局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应建立村民违法用地建房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定期对村民宅基地建房情况开展检查、督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农村宅基地的审查、审批过程中应当强化监督检查。审查审批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一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无权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擅自批准
三超越批准权限批准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批准。
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责。情节轻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非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除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外应当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收回宅基地。对村民造成损失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综合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进行查处。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
二建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
三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
四建房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所称内、以上、以下、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20年11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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