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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区适度规模优质水稻和油菜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等7个办法

2020年11月16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广安市广安区适度规模优质水稻和油菜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等7个办法广安区府办发〔2020〕28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广安市广安区适度规模优质水稻和油菜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构建“26”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大

2020年11月16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广安市广安区适度规模优质水稻和油菜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等7个办法广安区府办发〔2020〕28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广安市广安区适度规模优质水稻和油菜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广安市广安区适度规模优质水稻和油菜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26”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大力发展优质水稻和油菜产业,优化粮油种植结构,提高粮油综合效益,根据《中共广安市广安区委、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区委发〔2020〕23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奖扶对象。在全区(除官盛镇)15个乡镇规划的现代农业园区内适度规模发展水稻、油菜产业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第二章奖励扶持条件

第三条奖扶条件。优质粮油经营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规划的现代农业园区内适度规模经营。

(二)签订规范性土地流转协议(合同),流转年限不低于5年,种植大户、家庭农场集中连片流转经营面积300亩以上,500亩以下;农业企业集中连片流转经营面积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严格按协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租金。

(三)必须实行稻油轮作,水稻种植覆盖面达到100%,油菜种植覆盖面达到50%以上;连续空地(休耕)时间不得超过60天(由乡镇和主管部门监督)。

(四)水稻必须为国标二级优质稻以上品种,油菜为“双低”品种。

(五)延迟采收不得超过15天;田间管理及时到位,作物长势良好,病虫草等危害损失不得高于4%。

第三章奖励扶持标准

第四条政策支持。

(一)经营主体除了按规定享受中省市农业补贴外,还享受优质水稻每年100元/亩、优质油菜每年50元/亩的区本级财政补助。

(二)农业、金融等相关部门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经验交流、政策解答、市场信息等服务。

(三)优先统筹实施机耕、机防、机收等社会化服务项目,优先实施绿色高效示范创建、产油大县等项目。

(四)示范经营主体补助。

1.农业企业(不含国有企业)。在我区注册并被中省市相关部委、厅局分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除上级奖补外,按照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家庭农场。对被中省市相关部委、厅局分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除上级奖补外,按照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品牌建设补助。

1.经营主体新获得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有机食品,给予4万元奖励。

2.经营主体新获得绿色食品质量认证的,给予3万元奖励。

3.经营主体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给予1万元奖励。

(六)贷款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信贷支持和贷款贴息。贷款额度按照不超过生产经营总投入的50%核定,贷款标准为:种植大户5—10万元、家庭农场5—20万元、农业企业20—200万元;贴息标准为: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按照年利率2%的标准进行贷款贴息(贷款贴息贷款本金×2%×贷款期限),农业企业按照年利率1%的标准进行贷款贴息(贷款贴息贷款本金×1%×贷款期限)。贷款者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均不予贴息。

第四章附则

第五条申报验收程序。经营主体须按程序向辖区乡镇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政策解释。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广安市广安区生猪适度规模养殖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26”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推进生猪适度规模发展,恢复生猪生产,促进农民增收和市场稳价保供,根据《中共广安市广安区委、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区委发〔2020〕23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奖扶对象。在花桥、肖溪、龙台、恒升、井河等北部片区5个乡镇自行投资新建适度规模标准化生猪养殖场的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第二章奖励扶持条件

第三条奖扶条件。生猪经营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严格按生猪养殖场建设审批程序批准建设且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

(二)存栏生猪500—1500头或年出栏生猪1000—3000头。

(三)从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等环节协同建设。按照“以种定养、以养促种、种养结合、循环发展”,实现粪污还田资源化利用。

(四)养殖场自行配套足够的粪污消纳利用土地,种植作物必须是粪污消纳利用率较高的“26”产业中的粮油、龙安柚、开花水果、晚熟柑橘和允许区域发展的蔬菜、花椒、柠檬等特色种植业。根据消纳土地确定生猪常年存栏数量(消纳土地面积按存栏3头猪/亩核定)。

(五)建设达到环保要求的标准化粪污收集处理设施(沼气池容积应与常年存栏规模相匹配,容积不小于5头猪/立方米。按环保要求建设预处理池、沼气池、沼液贮存池;沼液贮存池实行三级沉淀;按常年存栏50头猪/立方米建设化尸池,按30头猪/平方米建设干粪堆码场),养殖场配置粪污贮存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农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产生的粪污总量,保证农作物灌溉粪污贮存设施足够。

(六)消纳(种植)土地需有完善的粪污利用设施:贮存池、管网、泵房和运输工具等。

(七)凡申报奖励的业主,必须按程序申报审批,且无违规违法行为、无不诚信记录、无拖欠土地租金、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第三章养殖场建设审批程序

第四条业主申请。养殖业主须向辖区乡镇、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选址条件。新建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规定,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地势应避免低洼地带,以便于发展种养循环产业。新建养殖场选址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区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务局、相关乡镇政府现场踏勘,核发会签《广安区适度规模生猪养殖场建设审批表》(附件1)。

第六条养殖场设计。经审批同意并确定符合政策规定选址的养殖场,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免费提供养殖场及粪污收集利用设计方案和技术指导服务。设计方案经专家委员会审定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建设。

第七条建设监督。乡镇政府承担建设过程的监管主体责任,负责监督业主按照审定方案实施农业设施建设,重点监督包括建设批准地域、按照设计标准建设圈舍、养殖基础设施和粪污处理设施,监督按要求落实环保防治措施,配套足够的粪污消纳用地和粪污消纳利用率较高的特色种植业。

第八条验收。养殖场建设完成后,由业主申请,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区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务局和相关乡镇实地验收并填写《广安区适度规模生猪养殖场建设验收表》(附件2)。

第九条养殖。养殖场粪污处理等环保设施必须完善,环保指标达标,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关猪生产。

第四章奖励扶持标准

第十条财政奖补。新建干粪堆码场、预处理池、沼气池、沼液贮存池、化尸池分别按50元/平方米、200元/立方米、400元/立方米、200元/立方米、200元/立方米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经营主体(每户)粪污处理设施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新建异位发酵床,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经营主体异位发酵床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异位发酵床和传统沼液发酵方式任选其一。

第十一条配套服务。农业相关部门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经验交流,政策解答,市场信息等基础服务。

第五章奖补资金确定及拨付

第十二条工程审计。由业主自行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工程量进行审计,及时将审计报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审计情况计算补助金额并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审定结果,按程序将奖励补助资金拨付到区农业农村局,再由区农业农村局兑付给奖补对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监督执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实行网格化监管,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加强日常巡查,对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未正常运行,造成环境污染的,乡镇政府要及时报告区生态环境局,由区生态环境局进行执法监管。

第十六条政策解释。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广安市广安区龙安柚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26”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对现有龙安柚基地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管护提质增效,大力提升龙安柚品质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共广安市广安区委、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区委发〔2020〕23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奖扶对象。在龙安乡新建龙安柚基地或在龙安乡、大龙镇反租经营国有农业公司龙安柚种植基地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第二章奖励扶持条件

第三条奖扶条件。龙安柚产业经营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签订规范性土地流转协议(合同)不低于10年,严格按协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租金。

(二)集中连片种植50—200亩。

(三)基地建设和果园管护必须达到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并按规施用有机肥。

第三章奖励扶持标准

第四条财政奖补。

(一)种苗补贴。对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的标准自行采购种苗和栽植的新建基地经营主体给予5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

(二)标准化管护补助。

1.自行新建基地并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的标准进行管护的经营主体,前5年每年给予300元/亩的补助。

2.反租经营国有农业公司已挂果的(2015年底前栽植)龙安柚标准化基地并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的标准进行管护的经营主体,前3年每年给予400元/亩补助。

3.反租经营国有农业公司未挂果的(2019年及以后栽植)龙安柚标准化基地并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的标准进行管护的经营主体,前4年每年给予500元/亩补助。

(三)示范经营主体补助。

1.农业企业(不含国有企业)。在我区注册并被中省市相关部委、厅局分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除上级奖补外,按照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家庭农场。对被中省市相关部委、厅局分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除上级奖补外,按照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品牌建设补助。

1.经营主体新获得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有机食品,给予4万元奖励。

2.经营主体新获得绿色食品质量认证的,给予3万元奖励。

3.经营主体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给予1万元奖励。

(五)贷款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信贷支持和贷款贴息。贷款额度按照不超过生产经营总投入的50%核定,贷款标准为:种植大户5—10万元、家庭农场5—20万元、农业企业20—200万元;贴息标准为: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按照年利率2%的标准进行贷款贴息(贷款贴息贷款本金×2%×贷款期限),农业企业按照年利率1%的标准进行贷款贴息(贷款贴息贷款本金×1%×贷款期限)。贷款者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均不予贴息。

(六)政策性保险。继续将龙安柚纳入广安区特色农业政策性保险范畴,由财政补贴75%的保险费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五条申报验收程序。经营主体须按程序向辖区乡镇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政策解释。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政策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广安市广安区开花水果(桃、李)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26”现代农业产业体系,集中发展开花水果(桃、李)产业,推动农旅融合发展,根据《中共广安市广安区委、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区委发〔2020〕23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奖扶对象。在大龙、彭家、大安、悦来等南部片区4个乡镇投资新建桃、李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第二章奖励扶持条件

第三条奖扶条件。开花水果(桃、李)经营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规划的现代农业园区内适度规模经营。

(二)签订规范性土地流转协议(合同)不低于10年,并按协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租金。

(三)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集中连片种植规模在50—300亩,农业企业集中连片种植规模为500—2000亩,且必须集中连片。

(四)基地建设和果园管护必须达到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并按规施用有机肥。

第三章奖励扶持标准

第四条财政奖补。

(一)土地调型补助。对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的标准自行土地调型的经营主体给予5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

(二)种苗补助。对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的标准自行采购种苗和栽植的经营主体给予5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

(三)标准化管护补助。对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的标准进行管护的经营主体,前3年每年给予300元/亩的补助。

(四)示范经营主体补助。

1.农业企业(不含国有企业)。在我区注册并被中省市相关部委、厅局分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除上级奖补外,按照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家庭农场。对被中省市相关部委、厅局分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除上级奖补外,按照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品牌建设补助。

1.经营主体新获得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有机食品,给予4万元奖励。

2.经营主体新获得绿色食品质量认证的,给予3万元奖励。

3.经营主体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给予1万元奖励。

(六)贷款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信贷支持和贷款贴息。贷款额度按照不超过生产经营总投入的50%核定,贷款标准为:种植大户5—10万元、家庭农场5—20万元、农业企业20—200万元;贴息标准为: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按照年利率2%的标准进行贷款贴息(贷款贴息贷款本金×2%×贷款期限),农业企业按照年利率1%的标准进行贷款贴息(贷款贴息贷款本金×1%×贷款期限)。贷款者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均不予贴息。

(七)政策性保险。将开花水果(桃、李)纳入广安区特色农业政策性保险范畴,由财政补贴75%的保险费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五条申报验收程序。经营主体须按程序向辖区乡镇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政策解释。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政策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广安市广安区晚熟柑橘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26”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稳步发展晚熟柑橘产业,推进晚熟柑橘、湖羊种养循环,根据《中共广安市广安区委、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区委发〔2020〕23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奖扶对象。在兴平、东岳、石笋、白马、白市等中部片区5个乡镇投资新建晚熟柑橘基地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第二章奖励扶持条件

第三条奖扶条件。晚熟柑橘产业经营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规划的现代农业园区内适度规模经营。

(二)签订规范性土地流转协议(合同)不低于10年,并按协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租金。

(三)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集中连片种植规模在50—300亩,农业企业集中连片种植规模为500—2000亩。

(四)基地建设和果园管护必须达到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并按规施用有机肥。

第三章奖励扶持标准

第四条财政奖补。

(一)土地调型补助。对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的标准自行土地调型的经营主体给予5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

(二)种苗补助。对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的标准自行采购种苗和栽植的经营主体给予6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

(三)标准化管护补助。对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的标准进行管护的经营主体,前4年每年给予300元/亩的补助。

(四)示范经营主体补助。

1.农业企业(不含国有企业)。在我区注册并被中省市相关部委、厅局分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除上级奖补外,按照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家庭农场。对被中省市相关部委、厅局分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除上级奖补外,按照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品牌建设补助。

1.经营主体新获得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有机食品,给予4万元奖励。

2.经营主体新获得绿色食品质量认证的,给予3万元奖励。

3.经营主体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给予1万元奖励。

(六)贷款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信贷支持和贷款贴息。贷款额度按照不超过生产经营总投入的50%核定,贷款标准为:种植大户5—10万元、家庭农场5—20万元、农业企业20—200万元;贴息标准为: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按照年利率2%的标准进行贷款贴息(贷款贴息贷款本金×2%×贷款期限),农业企业按照年利率1%的标准进行贷款贴息(贷款贴息贷款本金×1%×贷款期限)。贷款者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均不予贴息。

(七)政策性保险。将晚熟柑橘纳入广安区特色农业政策性保险范畴,由财政补贴75%的保险费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五条申报验收程序。经营主体须按程序向辖区乡镇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政策解释。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政策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广安市广安区湖羊种养循环规模养殖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26”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推动湖羊产业种养结合、循环发展,形成全产业链发展格局,根据《中共广安市广安区委、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区委发〔2020〕23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奖补对象。在白马、白市、石笋、东岳、兴平、井河、恒升、肖溪、龙台、花桥等10个乡镇自行投资新建的湖羊种养循环适度规模养殖场的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第二章奖励扶持条件

第三条奖扶条件。湖羊养殖经营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严格按湖羊养殖场审批程序批准建设且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

(二)新建存栏500只—2000只的种养循环适度规模标准化湖羊养殖场;新建存栏3000只以上的自繁自育大型标准化湖羊养殖场。

(三)按照“以种定养、以养促种、种养结合、循环发展”,实现粪污还田资源化利用。

(四)养殖场自行配套足够的粪污消纳利用土地,种植作物必须是粪污消纳利用率较高的“26”产业中的粮油、龙安柚、开花水果、晚熟柑橘和允许区域发展的蔬菜、花椒、柠檬等特色种植业。根据消纳土地确定湖羊常年存栏数量(消纳土地面积按存栏10只湖羊/亩核定)。

(五)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标准化粪污处理设施(沼气池容积应与常年存栏规模相匹配,容积不小于15只羊/立方米。按环保要求建设预处理池、沼气池、沼液贮存池;沼液贮存池实行三级沉淀;按常年存栏75只羊/立方米建设化尸池,按50只羊/平方米建设干粪堆码场),养殖场配置粪污贮存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农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产生的粪污总量,保证农作物灌溉粪污贮存设施足够。

(六)消纳(种植)土地需有完善的粪污利用设施:贮存池、管网、泵房和运输工具等。

(七)凡申报奖励的业主,必须按程序申报审批,且无违规违法行为、无不诚信记录、无土地租金拖欠、无农民工工资拖欠等行为。

第三章养殖场建设审批程序

第四条业主申请。养殖业主须向辖区乡镇、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选址条件。新建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规定,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地势应避免低洼地带,以便于发展种养循环产业。新建养殖场选址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区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务局、相关乡镇政府现场踏勘,核发会签《广安区湖羊种养循环养殖场建设审批表》(附件1)。

第六条养殖场设计。经审批同意并确定符合政策规定选址的养殖场,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免费提供养殖场及粪污收集利用设计方案和技术指导服务。设计方案经专家委员会审定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建设。

第七条建设监督。乡镇政府承担建设过程的监管主体责任,负责监督业主按照审定方案实施农业设施建设,重点监督包括建设批准地域、按照设计标准建设圈舍、养殖基础设施和粪污处理设施,监督按要求落实环保防治措施,配套足够的粪污消纳用地和粪污消纳利用率较高的特色种植业。

第八条验收。养殖场建设完成后,由业主申请,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区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务局、相关乡镇实地验收并填写《广安区湖羊种养循环养殖场建设验收表》(附件2)。

第九条养殖。养殖场粪污处理等环保设施必须完善,环保指标达标,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引进湖羊生产。

第四章奖励扶持标准

第十条财政奖补:

(一)种养循环适度规模标准化湖羊养殖场。

1.圈舍建设:新建标准化圈舍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湖羊引进:首次引进的经检疫合格的优质湖羊按100元/只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粪污处理设施:新建干粪堆码场、预处理池、沼气池、沼液贮存池、化尸池分别按50元/平方米、200元/立方米、400元/立方米、200元/立方米、200元/立方米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自繁自育大型标准化湖羊养殖场。

1.圈舍建设:新建标准化圈舍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2.湖羊引进:首次引进的经检疫合格的优质湖羊种羊按300元/只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3.粪污处理设施:新建干粪堆码场、预处理池、沼气池、沼液贮存池、化尸池分别按50元/平方米、200元/立方米、400元/立方米、200元/立方米、200元/立方米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一条配套服务。农业相关部门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经验交流,政策解答,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十二条贷款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信贷支持和贷款贴息。贷款额度按照不超过生产经营总投入的50%核定,贷款标准为:种植大户5—10万元、家庭农场5—20万元、农业企业20—200万元;贴息标准为: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按照年利率2%的标准进行贷款贴息(贷款贴息贷款本金×2%×贷款期限),农业企业按照年利率1%的标准进行贷款贴息(贷款贴息贷款本金×1%×贷款期限)。贷款者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均不予贴息。

第十三条政策性保险。将湖羊纳入广安区特色农业政策性保险范畴,由财政补贴75%的保险费用。

第五章奖补资金确定及拨付

第十四条工程审计。由业主自行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工程量进行审计,将审计报告和引种检疫票据报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审计情况、引种检疫票据和补助金额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审批结果,按程序将奖励补助资金拨付到区农业农村局,再由区农业农村局兑付给奖补对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监督执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实行网格化监管,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加强日常巡查,对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未正常运行造成环境污染的,乡镇政府要及时报告区生态环境局,由区生态环境局进行执法监管。

第十七条政策解释。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广安市广安区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26”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积极发展稻渔综合种养产业,促进粮渔双赢、稳粮增效,根据《中共广安市广安区委、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区委发〔2020〕23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奖扶对象。在花桥、龙台、恒升、悦来、大安等15个乡镇规划的现代农业园区内,新建“稻鱼”“稻虾”“稻蟹”“稻鳅”等稻渔综合种养基地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第二章奖励扶持条件

第三条奖扶条件。稻渔综合种养产业经营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规划的现代农业园区内适度规模经营。

(二)签订规范性土地流转协议(合同)不低于10年,并按协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租金。

(三)种养大户、家庭农场集中连片种植规模在30—200亩,且必须集中连片。

(四)种植水稻必须为国家二级优质稻以上品种,养殖的水

产品品种为鱼、虾、鳅、蟹等,混养以主养的养殖品种进行苗种补助。

(五)新建稻渔综合种养基地须执行《四川省稻渔综合种养技术指南》中的技术指标和技术要点。

第三章奖励扶持标准

第四条财政奖补。

(一)基地建设补助。经营主体按《四川省稻渔综合种养技术指南》标准进行建设的稻渔综合种养基地,按15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给予200元/亩开沟修整费补助。

(二)种苗补助。稻鱼按300元/亩,稻虾、稻鳅、稻蟹等特种水产按500元/亩给予一次性种苗补助。

(三)示范经营主体补助。

1.农业企业(不含国有企业)。在我区注册并被中省市相关部委、厅局分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除上级奖补外,按照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家庭农场。对被中省市相关部委、厅局分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除上级奖补外,按照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品牌建设补助。

1.经营主体新获得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有机食品,给予4万元奖励。

2.经营主体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3万元奖励。

3.经营主体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给予1万元奖励。

(五)贷款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信贷支持和贷款贴息。贷款额度按照不超过生产经营总投入的50%核定,贷款标准为:种植大户5—10万元、家庭农场5—20万元、农业企业20—200万元;贴息标准为: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按照年利率2%的标准进行贷款贴息(贷款贴息贷款本金×2%×贷款期限),农业企业按照年利率1%的标准进行贷款贴息(贷款贴息贷款本金×1%×贷款期限)。贷款者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均不予贴息。

(六)政策性保险。将稻渔综合种养纳入广安区特色农业政策性保险范畴,由财政补贴75%的保险费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五条申报验收程序。经营主体须按程序向辖区乡镇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政策解释。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如有广安区、前锋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广安区农村产权交易所、前锋区农村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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