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州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正式公布。如何申请使用宅基地?如何建房?如何退出及转让?以及如何利用闲置宅基地发展民宿等产业?赶紧来看看吧!
一、如何申请使用宅基地?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和超面积、超高度建房。
对于规划保留的村庄,应保持现有宅基地基本稳定,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
对于集中撤并的村庄,按照村庄规划执行,经区政府审批后进行集中建房。
对申请新宅基地异地建设房屋的村民和集中建设村民住宅的,应将“拆旧建新”作为新审批宅基地的条件,由房屋建设主体承诺在新房竣工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否则由村委会依法收回交还村集体。乡镇、村要探索建立退还宅基地台账,切实加强管理。
宅基地申请主体应当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村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等情形的,可申请宅基地:
1.本户内有两个(含)以上子女,除一名和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外,其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且现有宅基地按照规定用地标准无法分户扩建的;
2.因地质灾害搬迁、新村建设等按照统一规划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3.国家工程等公益性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未进行住房安置的;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如何建房?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申请住宅建设:
1、在新批宅基地内进行住宅建设的;
2、现有住宅经依法鉴定为危房,且为唯一居所的;
3、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实施进程,规划集中撤并村庄确需建房的;
4、其他符合改建、扩建、翻建住宅条件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或者对原有住房进行改建、扩建或者翻建:
1、拟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建设的;
2、拟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建设的;
3、超出“一户一宅”规定的;
4、已有宅基地外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情况,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整改的;
5、未取得宅基地合法使用权,地上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翻建的;
6、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的;
7、离婚户对所涉及的宅基地及住房权益未处置完毕的;
8、其他不符合农户建房的情形。
三、如何退出及转让?
【有偿退出】
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进城落户及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具体房屋补偿标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
【内部转让】
鼓励和引导村民在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村庄规划;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界址清楚、权属明晰;
3、农户证明具有其他合法居住条件的;
4、受让人、受赠人应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
5、双方应坚持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且宅基地使用权人需征得户内全体成员同意;
6、经村民委员会审议同意。
四、如何利用闲置宅基地发展民宿等产业?
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居住需求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和文化体验等产业。
盘活利用的闲置住宅应当是在合法宅基地上已经闲置且预期继续闲置2年以上的住宅,原则上应以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及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政府核发的住宅建设手续作为权利证明依据,没有依据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在确保村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要兼顾集体与个人利益,规范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合作、出租等方式盘活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