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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乡村振兴促进法》总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乡村振兴促进法》总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明确将社会组织视作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参与者。

乡村振兴是一项艰巨复杂的战略工程,以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为主体的社会组织可以发挥各自优势,在促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大显身手。

第一,社会组织可助力乡村产业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可利用自己的行业影响力,为乡村发展汇聚能量;或者推动会员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融资、技改、销售等开展对口帮扶服务,助力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或者推动会员在农村打造特色产业,提高农业产业的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或者推动会员在农村建立产业发展基地,助力农村地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经营主体的快速培育,切实促进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社会组织可助力乡村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机构可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参与并融入乡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平台的搭建与运营,助推法律服务、社工服务、志愿服务、技改服务等多种人才扎根乡村、赋能乡村。基金会和科技类学术类社会组织可借助自己的资金优势、技术优势,支持农技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内涵式发展,助力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的有效培育。

第三,社会组织可助力乡村生态保护。社会组织是乡村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新生力量,可为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绿色消费行动提供组织和资金支持,使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理念真正深入人心,转化为常态的生产生活和消费行为;宣传环境保护理念和保护政策,推广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的农业产业;监督污染行为、开展环保公益诉讼,构建共建共管共享的生态系统保护机制,为统筹实现农村地区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注入新动能。

第四,社会组织可助力乡村社会治理。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联动、协同共治,是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指标。以多层制度化的方式,将社会组织纳入乡村治理体系,承担具体的服务生产与递送工作,不仅可以拓展治理资源来源、扩充治理力量,而且可以使政府部门专心承担远景规划、顶层设计、资源支持、考核督促等宏观职责,实现各取所长、优势互补。另外,社会组织既是团结群众、联系群众的基层治理单元,也是自我组织、互助服务和互惠合作的重要载体。

第五,社会组织可助力城乡融合发展。城乡融合发展需要“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于公共服务,党和政府在愿景形成、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等方面具有优势。但是,对于涉及农村困境人群的关爱服务,如心理调适、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生活护理、能力提升等,社会组织在生产和递送方面更具效率。因此,通过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财政奖补机制等,能够更有效、更节能地面向乡村提供服务。同时,通过培育乡村社会组织,可以为互助养老、互助救济、互助合作等提供固化的组织载体。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因此,需要健全保障措施,使社会组织的参与行动既高效、有序,又可持续。

第一,培育社会组织,夯实载体基础。据国家民政部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约89.4万个社会组织、50.9万个村委会。按此计算,即使全部社会组织都扎根于乡村,村均拥有社会组织也仅有1.76个。更何况,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并未涉足乡村。因此,需要着力培育面向乡村振兴、扎根农村基层的社会组织,提高社会组织的“可得性”:一是健全组织培育机制,在县(区)层面建设孵化培育平台,支持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等组建内生性社会组织。二是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奖励扶持和公益创投等机制,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畅通渠道,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转向乡村建设。三是健全培训交流、典型示范、项目指导等机制,提高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能力、资源动员能力、专业服务能力等,提升社会组织促进乡村振兴的效能。

第二,健全参与机制,营造制度环境。健全的体制机制是社会组织充分有效参与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前提。具体而言,需要着重完善如下机制:加强党建引领机制建设,保证社会组织的参与行动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加强政社互动平台与合作机制建设,使政府与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既合理分工、各取所长,又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参照“三社联动”机制,创设社会组织驻村制度、社工驻村制度,推动社会组织以常态化、持续性的方式参与乡村建设、服务特殊人群。创新村“两委”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丰富资源来源,推动有效参与。探索建立基于社会组织的村内互助服务机制、互助救济机制、互助合作机制等,拓展自治形式、优化自治效能。

第三,加强行为引导,提升参与质量。推动社会组织积极有效地参与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离不开正确的行为引导。比如,加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系统总结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经验做法,将之扩散至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探索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具体领域、方式方法、行为标准等,为各地吸纳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形成明确指导。加强对典型社会组织及其参与行动的整理与宣传,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及时更新“负面清单”,防止社会组织在参与乡村建设时发生“失灵”现象。

第四,强化资金保障,提升参与效能。“条块分割”阻碍了面向乡村振兴的统一公共服务市场的形成,这是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重要障碍。因此,需要围绕乡村振兴,统筹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清单”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清单”等,据此科学合理安排相关支出预算,设立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基金,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和保障机制。将社会组织参与情况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作为考核评价的基本内容,督促地方政府安排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安建增)

(作者单位:安徽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安徽师范大学研究基地。本文为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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